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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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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次【字号 】 发布时间:2014-5-6 打印本页
11月27日公布施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国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我国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至四级。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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